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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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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附理由說明,下列案例應向何者提出訴願(何者為訴願審理機關)? (一)交通部委託臺北市政府徵收汔車燃料使用費,人民不服臺北市政府處分時; (二)經濟部委辦高雄市政府處理公司登記事項,人民不服高雄市政府處分時; (三)交通部委託私人檢驗場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人民不服私人檢驗場之決定時。   此題涉及管轄權範圍,依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及訴願法說明如下: (一)管轄權之意涵: 1.行政機關之管轄關係指其權限行使之範圍,亦即行政機關在法律上所得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失範圍,應於組織法中規定。行政程序法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訂之。」即屬管轄法定原則。 2.行政程序法11條第5項規定:「管轄權並非依不得設定或變更。」即表示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依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世人依協議而予以變動,即為管轄恆定原則。 (二)行政機關之管轄,原則上應嚴守管轄恆定原則,惟行政機關不宜一成不變,為因應龐雜之行政事務,容有例外之必要。 1.委辦: (1)上級政府將其權限委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辦理之事項一般稱為「委辦事項」,應受上級政府之指揮及監督。(地方制度法2條) (2)依訴願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委辦之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比照第4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2.行政委託: (1)行政機關將其權限的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委託應依法將所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6條) (2)依訴願法第10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管轄為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三)綜上所述,以下案例之訴願管轄權所屬機關分別為: 1.交通部委託台北市政府徵收燃料使用費,人民不服可依訴願法第9條,向受委辦機關「台北市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交通部」提起訴願。 2.經濟部將公司登記事項委由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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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