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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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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條2) 相關名詞解釋 1. 性別平等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 性騷擾: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侵害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權益或表現者。 3.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4. 性別認同: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法條2)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   其中一方為學校內人員(含學生)、另一方為學生者 (法條9)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 委員人數:5~21 2. 任期制 3. 主任委員:校長 4. 女性委員占二分之一以上 5. 得(可以)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 6. 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法條13) 招生 1. 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2. 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不在此限(男女高校特例條款)   (法條17) 每學期性別平等教育時數 國民教育階段學生至少每學期4小時 (法條21) 校園性平事件通報時限 不超過24小時(1天) *逾期罰3萬~15萬(法條36) (法條22) 除調查必要與公共安全考量外,當事人、檢舉人身分資料都要保密 (法條22) 處罰條款 個人:除一般法律處罰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 機關:經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平課程、符合其他教育目的措施 (法條30) 調查委員會成員 1. 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2. 女性1/2以上,可外聘 3. 具備相關素養者1/3以上、主管等級1/2以上 4.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派學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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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性別平等性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