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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美國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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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仕紳制度(1789 華盛頓~1829 傑克遜) 【品格合適】【展現相當政治性】 第二階段:分贓制度 【社會代表性】 第三階段:功績制度 【1883 年「潘德頓文官法」】【去政治化】【政治中立】【1939 年「哈契法」】 第四階段:1978 年的文官改革法 【由卡特總統主導】【目標在效率兼具政治回應】 【將管理、政治與法律觀念加以區分】 第五階段:再造的人事行政 【聚焦於分權化的概念   赫奇法(Hatch Act)-就是確保文官政治中立之規範(哈契法) 美國於一九三九制定,後經修正補充的「赫奇法」(the Hatch Act)規定:公務員可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但另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亦不能對政治管理或活動積極參與。   倫理法典(Code of Ethics)-多為公務員倫理守則 美國公共行政學會之倫理法典計有32條條文規範,並歸為五大項:實踐公共利益、尊重憲法法律、展現個人廉潔、倡導倫理組織、追求專業卓越。 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防止公務員貪污收賄 政府倫理法規定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的重要官員,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財産、收入、受禮等資訊。 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重視社會公正、政治回應 主要是修正1883年的文官法(潘德頓法),強調設置相關人事機構,促進聯邦公務人員行政效率,並維護功績制原則之實行,以保障聯邦公務人員相關權利。 「1978年」年「卡特總統」提出《文官改革法》,主要內容有 : 一、公布「九項功績制原則」。 二、公布「九項禁止的人事權限」。 三、並將「文官委員會」裁撤,成立 : (一)「人事管理局」; (二)「功績制保護委員會」 (三)「聯邦勞工關係局」。 (四)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權益平等促進運動"的推動機關。 (五)資深文官職(又稱高級文官制):其設計有三大目的: a.讓公共管理與不同組織間"互相交流"。 b.讓高級文官在不同單位間流通以"展現更廣泛的公共視野"。 c.發揮"彈性",貫徹政令 四、並於上述之「功績制保護委員會」內設立「特別檢察官」,以保護「功績制」及「弊端揭發人」。   1883年潘德頓法是"第一次文官改革"(1883-1977): 透過功績制來達成下列目標: 1.公開競爭考試任用 2.文官制度去政治化 3職位任期保障 4.成立文官委員會 功績制的價值理想: 建立達成"經濟、效率、效能、文官中立"等理想。   1978年"卡特"政府的"第二次文官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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