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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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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解釋憲法:2/3   2/3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1/2   1/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 2/3   1/2   訴願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委員會會議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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