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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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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ember.public.com.tw/common/debate/article/572402.html 1.「公民投票」是讓人民當家作主,以投票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 與選舉、罷免,同為人民的參政權利,所不同的是:公民投票是對「事」的投票,選舉、罷免是對「人」的投票... 所以(A)選項是錯的。 2.公民投票法中,有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籍六個月以上,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但因公民投票法是在民國92年立法通過的, 而刑法第三十六條在94年1月7日修法後(95年7月1日施行),將禠奪公權只剩兩款項: 1.禠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2.禠奪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剔除「3.禠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這一款項, 雖然兩法之間有相互矛盾之處,但刑法屬於普通法,公民投票法應屬於特別法, 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下,且題意有強調「有關該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所以依據公民投票法,(D)選項是對的,所以答案為(A)。   公投法第3條:公投的主管機關 1.全國性公投--->行政院 2.地方性公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說明 國親版本 民進黨版本 最終通過版本 公投適用範圍 法律複決 重大政策複決創制 立法原則創制 憲法修正案複決 法律複決 重大政策 立法原則創制複決 憲法修正案創制 通過國親修正版: 法律複決 立法原則創制 重大政策複決創制 憲法修正案複決 公投不適用範圍 無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 通過行政院修訂版: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 提案權 公民連署,排除政府機關提案公投 公民連署或行政院 通過國親修正版: 行政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事項……違反規定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民提案時應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均數千分之五以上……連署人數應達百分之五以上 公投審議機關 成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按照立法院比例由各黨推薦,交總統任命,總統不得否決,主委由委員互選 行政院、中選會舉辦聽證會 通過國親版: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委員會委員21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席次按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公投時間 公告三個月後起,可與該年立委選舉同時舉辦,若該年內無立委選舉時,得單獨舉辦 得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時辦理 公告後二十八日起至六個月內投票,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時舉行 通過行政院版: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投案公告成立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投,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 特別條款 除本法外,政府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事項 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以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國家安全之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防禦性公投」條款) 通過行政院版本: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以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國家安全之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憲法增修條文§12: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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