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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混同(物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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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何謂「混同」? 本法哪些條文就「混同」設有規定 ? (二)試以「混同」的概念回答下列各題: 1.甲就其所有之土地,為乙設定典權,其後乙購買該地,則乙之典權是否 產生變動? 2.甲將其所有之土地,先抵押於乙,乙為第一抵押人,次又抵押於丙,丙 為第二抵押人,其後甲為乙之繼承人,則乙之抵押權是否產生變動? 3.甲以其取得農育權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乙因繼承取得農育權,則乙之 抵押權是否產生變動? 4.甲向乙借款,以其取得之典權為乙設定抵押權。乙以該有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為第三人丙設定權利質權。其後乙因繼承取得甲之典權,則乙之 抵押權是否產生變動?   (一)1.所謂混同,係指二個無並存必要之物權同歸於一人之事實,蓋權利混同後將使權利不能實行,使不能行使之權利存續,既無實益,徒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原則上混同為權利消滅之原因,惟例外於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之利益時,則該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 2.混同之情形有二,規定於本法第762條之「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及第763條之「定限物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   (二) 1.乙之典權因混同而消滅 按本法第762條本文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準此,甲就該地具有所有權,而乙取得該地之典權(即其他物權),後乙購買該地,致該地之所有權與典權均歸屬於乙一人,乙之典權已無存在之實益,因混同而消滅。   2.乙之抵押權不生變動 按本法第762條但書規定「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即謂於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之情形,若該物權之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該權利即不消滅,蓋其存在仍具實益。準此,甲因繼承乙,使該地之所有權與乙之抵押權同歸於甲一人,惟若乙之抵押權因此而消滅,丙遞升為第一抵押人,能受完全之清償,將害及甲法律上之利益,故乙之抵押權存續。     3.乙之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按本法第763條第一項規定「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準此,甲就該地具有農育權,而乙取得該地之抵押權,後乙繼承甲,致該地之農育權與以該農育權為標的之抵押權均歸屬於乙一人,乙之抵押權已無存在之實益,因混同而消滅。   4.乙之抵押權不生變動 按本法第763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762條但書「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即謂於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之情形,若該物權之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該權利即不消滅,蓋其存在仍具實益。準此,乙繼承甲,致典權與以該典權為標的之抵押權均歸屬於乙一人,惟若乙之抵押權因此而消滅,第三人丙之權利質權將無抵押權之擔保,害及丙法律上之利益,故乙之抵押權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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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