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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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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是由地方立法機關所制定的 屬於跟立法院一樣的機關只是位階不同 可以自行制定自治條例不需法律明確授權 但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等位階較高法規 而定有罰責的自治條例還需要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可發布 by the way 自治規則就要依職權或基於法律 自治條例的授權才可以制定囉 第二十六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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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方立法機關不得牴觸中央法律等位階較高法規不需法律明確授權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