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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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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重點整理 特殊教育的「四不一沒有」:是指「不嫌早」、「不嫌遲」、「不放棄」、「不隔離」與「沒有障礙」。            不嫌早→是指「預防模式」優於「補救模式」。            不嫌遲→是指「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不放棄→是指「不輕言放棄提供給任何一位身心障礙者教育與訓練的機會」。以「優勢模式」取代「缺陷模式」。            不隔離→是指「融合教育」。            沒有障礙→是指「無障礙環境」之意。應包含「社會」的無障礙。 二、《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明確指出「帶好每位學生」是教育改革的大方向之一。 三、「融合教育」的意涵: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而不將之隔離至特殊班或特殊學校。 四、身心障礙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102年修法後的新增 (七)身體病弱 (八)嚴重情緒障礙→102.2.23 已修為 「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顯著障礙 五、資賦優異指在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一)一般智能 (二)藝術才能 (三)學術性向 (四)創造能力 (五)領導能力 (六)其他特殊才能 六、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三階段: (一)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小、國中。 (三)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高中、特殊教育學校(班)、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 七、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3歲。 八、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九、鑑輔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 十、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訂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包括下列十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     內容。 十一、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十二、我國將身心障礙學生分十二類,資賦優異學生則分成六類。 十三、各障礙類別之「定義與鑑定標準」與「身心特質」: 智能障礙 定義與鑑定標準:(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兩個標準差。                                 (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身心特質:智能障礙者的基本認知能力皆較一般普通學生為弱,而 應也較同年齡學童緩慢。 視覺障礙 定義與鑑定標準: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0.3 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身心特質:盲生對於「太大的物體、不同色彩、自然景物、抽象的語詞、動態的現象、空間的大小等有理解上的困難」;弱視生對於「遠視與近視都較弱、形背景的界線區辨不易、對整體與部分的掌握能力較 弱、對視知覺的速度緩慢等」。悟   聽覺障礙 定義與鑑定標準: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 貝以上者。 身心特質:對噪音的容忍度比一般人更差,語文能力一般較同年齡學童的表現為差,在動作平衡與行動協調方面發展較慢。 語言障礙礙   定義與鑑定標準:(1)構音異常: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 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2)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    或年齡不相稱。                 (3)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4)語言發展遲緩: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                    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肢體障礙 身心特質:可能會比因為語言環境刺激不足、學習方法不當等功能性因素所造成的語言障礙之學習與生活適應上的問題還多與複雜。   定義與鑑定標準: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身心特質:肢體障礙者的發音器官若受到損害,則其溝通能力可能受到影響。其           他方面因人而異。 身體病弱 定義與鑑定標準: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身心特質:身體較為虛弱,容易暈倒,輕微運動就會心跳加速、呼吸困ㄋㄢˊ 嚴重情緒障礙   鑑定指長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 身心特質:情緒障礙學生在認知能力上的比現較一般學生為差、社會適應能力困           難、學業方面容易出現低成就或不穩定的現象 學習障礙 定義與鑑定標準: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                   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   身心特質:通常有語言能力方面的缺陷、缺乏必要的基本學科知識、缺乏基本社           會技能、經驗較多的壓力。 多重障礙 定義與鑑定標準: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身心特質:可從各方面觀察。   自閉症 定義與鑑定標準: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                   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身心特質:語言發展遲滯、眼神不與人接觸、反覆式與機械式的遊戲方式。 發展遲緩 定義與鑑定標準: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                   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                 較同年齡顯著遲緩。 身心特質: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                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 資賦優異 定義與鑑定標準: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以上者。 身心特質:生理特徵較一般人優越、有超乎常人的意志力、有卓越的推理、有豐           富的或書寫詞彙、學習快速、記憶能力好。 十四、課程調整模式:前置期→計畫期→執行期→評鑑期。 十五、課程調整選擇模式:   添加式課程:指在不變動原有課程架構之下,增加課程內容的困難度或擴展 其廣泛度。適用資賦優異、自閉症。 (二)輔助性課程:亦是在不變動原有課程架構之下,給予一般性課程的支持系統。 (三)矯正式課程:亦是在不變動原有課程架構與內容之下進行,若能配合其他支                 援系統(小老師、合作式學習),則效果會更好。 (四)補救式課程:主要重點在於加強基本學科,較適合於已落後一大段的學生。 (五)適性式課程:以實用為主並能結合其職業興趣與需求。 (六)補償式課程:亦即功能性課程,它特別強調學習的內容必須與日常生活所需                 具備的技能相結合。 (七)溝通與行動課程:著重在提供孩子動作以及行動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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