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發問者: sherry_hsu ( 初學者 1 級) 發問時間: 2011-06-16 17:58:18 解決時間: 2011-06-30 20:08:06 解答贈點: 9 ( 共有 2 人贊助 ) 2011-06-16 21:48:55 補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三條第四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 ▓▓▓ ▓▓▓ ▓▓▓ ▓▓▓ 從犯罪學角度看自殺問題 引自-鄧煌發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兼代系主任、所長) 「自殺」問題之在我國並未納入「犯罪行為」範疇,我國刑事相關法令亦無罰則規範,一般人也未將此一偏異之行為視為犯罪,甚至視為離經叛道,或出於同情憐憫心而不願談論的禁域,因此更加深一般人對自殺行為之誤解。本文並無欲於剖析自殺之成因,甚或提出自殺防治之道;撰文者僅以研習犯罪學(criminology)數十年之經驗,從犯罪學觀點來論述自殺行為。
關鍵字:
「自殺」問題之在我國並未納入「犯罪行為」範疇、
自殺問題、
兵役、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兵籍調查、
避免徵兵處理、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