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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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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問者: sherry_hsu ( 初學者 1 級) 發問時間: 2011-06-16 17:58:18 解決時間: 2011-06-30 20:08:06 解答贈點: 9 ( 共有 2 人贊助 )   2011-06-16 21:48:55 補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三條第四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 ▓▓▓ ▓▓▓ ▓▓▓ ▓▓▓ 從犯罪學角度看自殺問題 引自-鄧煌發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兼代系主任、所長) 「自殺」問題之在我國並未納入「犯罪行為」範疇,我國刑事相關法令亦無罰則規範,一般人也未將此一偏異之行為視為犯罪,甚至視為離經叛道,或出於同情憐憫心而不願談論的禁域,因此更加深一般人對自殺行為之誤解。本文並無欲於剖析自殺之成因,甚或提出自殺防治之道;撰文者僅以研習犯罪學(criminology)數十年之經驗,從犯罪學觀點來論述自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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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殺」問題之在我國並未納入「犯罪行為」範疇自殺問題兵役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兵籍調查避免徵兵處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