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一、得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 2.被收養、撤銷收養、終止收養 3.台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性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冠配偶姓,僅以一次為限) 二、得改名: 1.同時在同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等親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因認領收養而改名 6.名字文義粗俗不雅而改名,三次為限 三、更改姓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出世為僧尼,或還俗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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