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教法規-智力標準
第 14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 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我 依據法規規定,雖然一般智能優異學生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項目中具有超齡的表現,但未必代表學生能夠再各領域擁有極佳表現。 舉例來說:某生於記憶上非常厲害,但他不可能帶著記憶能力在繪畫領域上擁有絕佳表現。記憶就是能夠記得多、記得廣,但多、廣不見得擁有繪畫能力。
關鍵字:
分析、
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
增強原則、
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方案教學、
智力標準、
智力測驗、
智能優異、
標準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