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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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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法」:(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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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文「函」的結構,通常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關於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
在公文(「函」)件的寫作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眾可發公文至一般機關作為申請及答復使用 (B)三段式公文中的「辦法」,可改用「經過」、「原因」等適當之名稱 (C)三段式公文包含主旨、說明、辦法
、
關於公文寫作格式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說明部分如無項次,則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即可 (B)辦法部分,其分項內容如過於繁雜,或有表格型態時,應編為附件 (C)一般公文以「函」為主,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 (D)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及期望,故須分項陳述,以利理解及閱讀 .
、
關於公文,何者正確? (A)分成「主旨」、「說明」、「辦法」三段,段名不可彈性變更 (B)案情單純者,可用「主旨」一段,或「主旨」、「說明」二段,不一定非三段不可 (C)申請函的精神是上行文,故行文語氣必須像面對長輩一樣 (D)發函出去給其他機關時,辦稿者免填而交由文書單位填寫的是「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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