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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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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 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第 6 條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 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 7 條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 ;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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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逾十人主管行政機關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得通知請願人權益之維護民意機關請願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