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罰與執行罰無競合問題
題目的陳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樓上說的也是對的,嚴格來說,行政罰與執行罰是不生競合問題。 因為行政秩序罰,係針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執行罰則是為促使將來實現義務之手段。所以有謂本質上根本不同,無所謂競合問題。 而二者各有處罰依據,且性質不同,目的不同,不相牴觸,因此可以併罰,不生牴觸一事不二罰之問題。因此,以二者可以併罰的結論來說,題旨稱競合,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附一下查到的例子對於行為人依據水污染防制法科處罰鍰,義務人逾期繳納時,得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科處怠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此時不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306 號判決亦稱:「罰鍰乃對過去行為之應報,斷水斷電乃為確保將來行政目的之實現所採取之強制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本件違規事實如確實存在,則被告對原告處以罰鍰處分,並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固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可言。」(參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至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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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目的不同,不相牴觸、
為確保將來行政目的之實現所採取之強制措施、
罰鍰乃對過去行為之應報、
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