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罰與執行罰無競合問題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題目的陳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樓上說的也是對的,嚴格來說,行政罰與執行罰是不生競合問題。 因為行政秩序罰,係針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執行罰則是為促使將來實現義務之手段。所以有謂本質上根本不同,無所謂競合問題。 而二者各有處罰依據,且性質不同,目的不同,不相牴觸,因此可以併罰,不生牴觸一事不二罰之問題。因此,以二者可以併罰的結論來說,題旨稱競合,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附一下查到的例子對於行為人依據水污染防制法科處罰鍰,義務人逾期繳納時,得依照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科處怠金,或移送強制執行,此時不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拘束。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306 號判決亦稱:「罰鍰乃對過去行為之應報,斷水斷電乃為確保將來行政目的之實現所採取之強制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本件違規事實如確實存在,則被告對原告處以罰鍰處分,並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固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可言。」(參 李惠宗,行政罰法之理論與案例) 至於,行政..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性質不同,目的不同,不相牴觸為確保將來行政目的之實現所採取之強制措施罰鍰乃對過去行為之應報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