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憲法vs教育基本法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關鍵字:
人格發展權、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受教育權、
學習權、
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
教師之專業自主、
身體自主權、
受國民教育、
國民教育階段、
學生不受任何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