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資產公平價值的衡量
依照我國95.7.20第一號財會準則修正公報之規定(鄭丁旺) 一.具商業實質:(損失、利益全認) 1.換出資產公平價值能考靠衡量 換出資產 換出資產 100,000-80,000=20,000...換出資產帳面價值 ←→ 25,000-20,000=5,000...資產交換利益 帳面價值 ↓ 公平價值 處分損益 換出資產公平價值+支付現金(-收到現金)=換入資產公平價值 25,000+2,000=27,000 2.換出資產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入帳,並以推算換出資產之公平市價,認列換出資產之處分損益 換出資產公平價值+2,000=27,000 換出資產公平價值 =25,000 25,000-20,000=5,000
關鍵字:
具商業實質、
換出資產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換出資產公平價值能考靠衡量、
處分損益、
資產交換、
資產公平價值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