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財政收支劃分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所規定的國稅項目,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得附加徵收的國稅有: 所得稅 遺產及贈與稅 菸酒稅 証劵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礦區稅. 它的限制有: 1. 範圍:徵收率不得超過原來規定稅率的30%. 2. 同一國稅不得重覆為地方稅開徵的限制:同一項已經為特別稅課 或 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開徵2年期間內不得做調高的限制:附加徵收稅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佈實施2年內不得調   高.   3.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二年內國稅中附加徵收增減稅率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所得稅 遺產及贈與稅 菸酒稅百分之三十第 5 條第8條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