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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社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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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機制在社區環境規劃中本應佔有重要的角色,加上村里長的民意基礎以及村里幹事的公務員舉材任用資格,照理說應是村里環境改造過程的最佳推動與參與者。 http://elpueblo.ancc.org.tw/p_61.php   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上該條文,社區發展工作根本上就缺乏具統整管理權 威的組織架構系統,因此也同時缺乏可以集中控管協調的法定權力,現存的協調 管理機制多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單位,社區中僅存非公部門性質的社區發展協會。 協調工作為各級政府間的工作,且視情況需要而進行輔助性協調工作。至於社區 內整體事務之發起,決議與協調合作則無一套統整性制度規範保障。 其實我再看一次,發現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應該是由選舉產生,村里長也是由選舉產生,除非2次無人登記村里長候選人, 才由上級政府遴聘之,才有官派的可能. 所以只有村里幹事一定會是公務員(也是上級自治團體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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