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要物契約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所謂「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的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即成立契約者為諾成契約。以下依法舉例使用借貸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說明之: 使用借貸契約--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此契約之成立效力,依法定文字解釋,必須交付借貸之物於他方。(例如你向我借一台電腦,不是我與你約定合意就成立的,而是我還必須把電腦交給你使用,才算成立,否則僅諾成就算,你不是就即刻須負有給付還返我標的物之義務?)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理由同上,比如你向我借錢我同意,若契約在我同意時即成立,我沒給你要借的錢,那你不是就開始負擔要還我錢的義務?   要物行為有~使用借貸、寄託、定金、消費借貸契約。 口訣:使寄金消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以物交付他方使用借貸成立消費借貸無償使用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要物契約須交付借貸之物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