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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善益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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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受讓: 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此稱為動產之「善意取得」或「即時取得」。 民法第948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是為「善意受讓」。 其要件如下: a.須占有動產:不動產不在此限。 b.須受讓人出於善意:動產之占有,須由受讓而來,且出於善意。 c.須讓與人無處分之權利。 d.須以動產物權移轉或設定為目的:如所有權之移轉,或質權之設定。 善意取得之占有雖為繼受取得,但讓與人並無讓與之權利,取得人非基於其讓與而取得權利,而係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及占有之公信力之法律規定而取得權利,故為原始取得。題示情形,甲之出讓A車,雖無權處分,但丙之受讓係出於善意,且業已交付,故受民法第801條、948條之規定制度之保護,即時取得筆記型電腦之所有權,甲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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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受讓不得保護交易安全及占有之公信力即時取得受讓人出於善意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讓與人無處分之權利轉或設定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