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109條
A.民法109:(授權書交還義務)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B.民法108:(代理權之消滅與撤回)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之。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 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C.民法107:(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D.民法104:(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關鍵字:
不得、
不得撤回、
代理人、
代理權、
善意第三人、
授權書、
限制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