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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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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 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 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 第 881-11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 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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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因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不得逾三十年不隨同移轉僅得於原債權確定前合計不逾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