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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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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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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第 881-4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 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 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 第 881-11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 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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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因
、
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
、
不得逾三十年
、
不隨同移轉
、
但
、
僅得於
、
原債權確定前
、
合計不逾
、
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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