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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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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基本法模式,蓋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即明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為: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全國性)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同條第二項又明定,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質言之,如採教育基本法模式的話,係在自治事項施行綱要的設計上,僅列舉中央主管機關的專屬權責,以及對自治事項的監督權責,而將剩餘權限概括歸給地方自治團體。優點在於,符合地方優先原則或是「地方優先、上升分配」之設計理念,但缺點則在於自治事項方面仍無法作中央、直轄市與縣市甚或鄉鎮市之間的「多層次劃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106882&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4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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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基本法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全國性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