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強行法與任意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公法不等於強行法;私法不等於任意法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概念: (一)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 」,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 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二)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 「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 ,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公、私法之關係: 過去一般咸認凡是公法大都為強行法,私法大都可因私約變更者,因此可謂 是任意法。 近代,公法私法之內容已漸趨複雜,公法已非必盡為強行法。如刑法為公法 ,但刑法內有關傷害、通姦等,係「告訴乃論」規定,而民事訴訟法之「合意管轄」規定,兩者雖屬公法,但均可依當事人之意思變更適用,故為任意法。 此外,如民法為私法,但民法內亦不乏有強制性規定者,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 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此皆不許以私約變更,皆屬強行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裁判費上訴金額二元假扣押假處分或其撤銷停止執行或撤銷公益訴訟再審撤銷訴訟聲請或聲明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