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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早期療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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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所頒布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中,對於社政單位有明文規定需負責下列的業務 在通報與轉介方面:建構個案管理電腦資料庫,掌握個案動態,建立個案追蹤機制;建構跨縣市資源網絡、早療個案轉介與追蹤制度。 在療育與服務方面:建構發展持遲緩兒童學前融合與轉銜服務;鼓勵增設社區化之療育機構,並規劃多元與創新性服務計畫;針對幼托園所提供巡迴輔導服務,加強其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之專業知能;建構早療單位(社政、醫療、教育)的合作模式,提供完善、連貫性的服務方案;推展在宅療育服務,以滿足早期療育個案之需求;落實家庭支持系統及家長親職教育技巧課程訓 練,提升家庭功能。 在宣導教育訓練方面:獎助各早療單位或機構辦理親職講座或成長團體,以促進家長參與,提升家長之知能。 由上列內容可得知,早期療育社會工作員(此後稱早療社工員)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的法令規定下,有個案管理、資源連結、服務追蹤、團隊協調、家庭教育、宣導倡議等的角色任務。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2條中,規定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也規定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可知早療社工員在法令規定上有發現、通報、與團隊合作的角色任務。 總結上述,從我國目前早期療育相關法規中,可得知早療社工員在早期療育服務提供中,有發現、通報、個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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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早期療育個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政部六歲早期療育服務早療遲緩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