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2 年 9 月 26 日 發布 ) 第 21 條  I. 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 一、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二、在機關外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 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II.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 國家機密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傳遞 者,應密封交遞。 III. 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承辦人員極機密絕對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