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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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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條文將組織整理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1   一、組織成員: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 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二、委員職等:其中主任委員為特任,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委員產生: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 四、委員出缺: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其他限制: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   (100.12.28修正,101.3.1 起施行)   一、組織成員: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二、委員職等: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委員產生:皆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四、委員出缺:         a.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b.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五、其他:         a.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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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主任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委員出缺委員產生委員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