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架構
依據條文將組織整理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1 一、組織成員: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 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二、委員職等:其中主任委員為特任,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委員產生: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 四、委員出缺: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其他限制: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 (100.12.28修正,101.3.1 起施行) 一、組織成員: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行政院長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二、委員職等: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三、委員產生:皆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四、委員出缺: a.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b.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五、其他: a.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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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委員出缺、
委員產生、
委員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