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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意代表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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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意代表,我們可做以下幾種不同的分類:(註十三)   (一) 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1.固守儀式者(ritualists): 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   立法工作。   2.代言人(tribunes): 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3.創新者(inventors):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創造及擬定公共政策。   4.掮客(broker): 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5.機會主義者(opportunists): 此類人員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 而利用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二) 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体活動的取向區分:    1.促進者(facilitators):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2.抗拒者(resister): 知悉利益團体的活動並敵視之。    3.中立者(neutrals): 或是對利益團体的活動所知不多;或是對其無強   烈的反應。   (三) 就民意代表的取向區分:    1.自主型(trustees): 自認為基於原則作決定,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   區的利益。   2.委任型(delegates):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的選區意志投票。 3.政治型(politicos):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角色取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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