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又另依民法第 6 條:(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A.精神病患與B.植物人,也許他們沒有或欠缺一定的行為能力,但只要還活著,依法即有權利能力,如此亦有民事訴訟上之事事人能力; C公司是一營利社團法人,而法人依法亦享有一定之權利能力,當然有當事人能力, 不過D.獨資商號,依學說及判例見解均認其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故非法人組織,而不具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 資料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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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營利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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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