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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奏鳴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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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巴洛可時代奏鳴曲到古典時代奏鳴曲,經過十七、八世紀作曲家們的過度形式;如史卡拉第(D. Scarlatti,1685~1757)、巴哈之子(K. P. E. Bach,1714~1788),(<---K.P.E.=C.P.E.Bach=Carl Philipp Emanuel Bach)到海頓、莫札特時才確定它的結構,並且廣泛應用於鋼琴、小提琴、大提琴或交響曲、協奏曲、室內樂等多樂章器樂曲中。 海頓於十八世紀後半,首先確立奏鳴曲結構如下:第一樂章快板,奏鳴曲式(Sonata Form)用主調。第二樂章慢板或行板,採三段形式或變奏曲(Variations),調性上習慣用第一樂章之屬調,如第一樂章是小調,則採其關係大調。第三樂章中速之小步舞曲(Minute)或其他三段式,用屬調。第四樂章急板之迴旋曲式(Rondo)、變奏曲式、奏鳴曲式或迴旋奏鳴曲式,用主調,性格較第一樂章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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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史卡拉第奏鳴曲式小步舞曲(Minute)海頓變奏曲(Variations)迴旋曲式(Ron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