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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營化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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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的概念最早為彼得‧杜拉(Peter Drucker)在1969年所著《斷續的年代》一書中所提出的概念; 惟首次付諸實際行動則是1979年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對英國國營企業進行的改革。   民營化的意涵,根據薩維斯(Savas)的看法,係指「針對政府部門所擁有的資產及資產經營的相關活動, 逐步降低政府的影響力,增加私人影響的一種過程。」   一般而言,民營化的類型,可分為撤資、委託及替代三種方式進行,說明如下: (一)撤資(Divestment): 公營事業或資產移轉到民間。政府將公營事業的資產,透過 1.出售(sale) 2.無償移轉(free transfer) 3.清理結算(lipuidation)等方式進行。 而出售及無償移轉之對象可以是事業機構現有之員工、產品之使用者或服務對象、社會大眾,以及市場上現有之其他私人企業或事業機構原有之所有人(priorowner)。而對於經營績效不佳之公營事業,則可用削減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等方式出市場,已達原有市場中,民營企業佔有較大比重之目的。出售、無償移轉、清理結算等方式,移轉給民間。   (二)委託(Delegation): 政府委託私人提供服務,但仍承擔監督責任。委託的方式包括:簽約外包、給予經營的特許權、財政補助、使用抵用券等。 1. 簽約外包(contract out) -即政府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請民間提供辦理。 2. 特許權(franchise) -由政府提供給私部門,如水電、瓦斯及交通運者經營權,如申請者超過一家,則競標,由民眾、政府共同核准權。 3. 補助(grant) -乃由政府透過免稅、低利貸款、直接補助,以形成「誘因操作」(manipulations of incentives)。 4. 抵用券(voucher) -由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之民眾,以指定消費某類貨品(如食物、房租)。通常社會福利即透過此種方式實施。 5. 強制(mandate) -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支付強制性之服務,如失業保險金,由私部門為政府分擔或共同承擔若干社會安全責任。 (三)替代(Displacement): 政府提供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時,政府被動的被私人部門所取代。遂以民間經營的方式,代替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產出之做法。 由於政府存在的目的,具有公共性之特質,因此政府機關所提供的服務,必須以人民福祉為優先,並非每一項業務,均可採行民營化的作法,像是攸關國家安全或對國家有重大影響的國防、軍事、外交業務,或是具有管制、仲裁等政府權力的業務,如:立法、司法裁判等業務,均不宜民營,否則將可能會損及公共利益。此外,民營化最為人所詬病的即在於當公共服務的供給發生問題時,可能不利於公共責任的追究,公部門與民間企業很有可能會互相推諉塞責,形成課責的困難,這些都是政府部門在採行民營化之前,必須深思的。 1. 功能不足之替代(displacement by default) -例如社會治安之日趨敗壞,而警方則顯現明顯之不足,因而產生民間保全公司。 2. 退離之替代(displacement by withdrawal) -因應私人企業及市場佔有之擴張,公部門縮減規模及資源之投入,以利私有企業之發展。 3. 解制之替代(displacement by deregulation) -經由法令之修訂,允許私有企業對原本之市場環境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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