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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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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 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基於法律規定,於提起訴願前,須依法定程序另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之稱。   向原處分機關之申訴程序,屬行政救濟,類似於行政處分之訴願(因交通違規之申訴救濟屬特別救濟程序);依裁決書提起之聲明異議,屬司法救濟,類似於訴願程序後之行政訴訟,受理法院應作公平合理之實體審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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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二十日使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依裁決書提起之聲明異議十五日向原處分機關之申訴程序,屬行政救濟提起訴願前處罰機關行政救濟訴願先行程序訴願前置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