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條競合
1.依據法條競合中的吸收關係: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動產者,應該同時觸犯竊盜罪與侵入住宅罪,因為吸收關係,僅成立竊盜罪 ,又例如強制性交,一定會妨害自由,但是因為吸收關係,僅成立強制性交罪。 2.夜間的犯罪行為,為什麼產生加重處罰的效果,其法理為何呢?還在思索中.... 刑罰的加重,已經藉由累犯或者一罪一罰之觀念來加重處罰,或者藉由故意或過失的程度來 度量刑罰之輕重(例如加重結果犯:本來是傷害別人,結果造成死亡,成立傷害致死罪,而不是殺人罪) 同理:為什麼在車站犯竊盜罪而成立加重竊盜事由,其法理為何?
關鍵字:
一罪一罰、
侵入他人住宅、
刑法、
刑罰的加重、
夜間的犯罪行為、
妨害自由、
強制性交、
故意或過失的程度、
法條競合、
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