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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種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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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Single-member district plurality system);或稱單一選區複數制、比較多數當選制 ( first-past-the-post,FPTP ) 1.特徵: (1)通常以約略的人口數和地理分布來規劃各個單一席位的選區。 (2)每個選區的選民投票時只能選一位候選人。 (3)以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2.採用地點:英國下議院(650席)、美國參(100席)、眾(435席)議院、台灣總統和地方縣市首長選舉 3.優點: (1)簡便易行,計票單純,選民容易理解 (2)有利兩黨政治的維持 4.缺點: (1)得票率和席次不成比例,代表性不足。大黨的當選率常常高於得票率 (過度代表性);或是小黨的當選率低於得票率(低度代表性) (2)對小黨不利,勢力較弱的其他黨派容易被打擊,各種異議容易被抹煞。 (3)因雙頭政治(兩個主要政黨)的傾向,選民的選擇性有限。 (4)選票浪費。   二、兩輪投票制(second ballot;runoff election) 1.特徵: (1)單一席位的選區,選民投票時只能選一人。 (2)絕對多數決(超過半數)。倘若第一輪選舉無人過半,則由得票率最高的兩位候選人再行第二輪投票。 2.採用地點:法國總統和國會選舉 3.優點: (1) 代表性強,符合多數決(絕對多數)的原則。 (2)兩次投票,讓選民有充分的選擇和思考空間。 (3)因候選人必須贏得半數以上的選票才能勝出,因此其政見訴求會傾向越廣越好。 4.缺點: (1)一次選舉,兩次投票,費時費事。 (2)對小黨不利。 (3)政黨得票率和所獲議席的當選率不成比例。   三、單記非讓度投票制 ( single non transferable vote,SNTV) 1.特徵: (1)在應選席位2名以上(含2名)的選區,選民投票時只能選一人。 (2)依每位候選人得票數的高低來分配議席。 2.採用地點:1994年以前的日本眾議院選舉、2008年以前的台灣立委選舉,以及目前的台灣地方議會選舉。 3.優點: (1)選舉變數大,不全然有利於大黨,因此小黨及獨立人士仍有當選的機會。 4.缺點: (1)選區中同黨籍的候選人互為對手,容易造成黨內競爭,不利政黨團結。 (2)賄選情況最嚴重。 (3)候選人易走偏鋒來吸引特定族群的支持。   四、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STV) 1.特徵: (1)在應選席位2名以上的選區,選民投票時要在選票上依序註明對候選人的『偏好』。1表示第一偏好,2表示第二偏好,3表示第三偏好... (2)計票方式:使用族普基數(即當選商數),任何候選人的『第一偏好』得票數若高於族普基數,即可當選。 ※族普基數(Droop Quota):當選商數 = (總投票數 / (各選區應選席位+1))+1。 例如,假設某選區共有100張選票,4席應選名額,則當選商數為 (100 / (4+1))+1=21 (3)萬一當選之名額尚不足該選區的應選名額,則將已當選者超出族普基數的選票,依比例將分配給「第二偏好」的候選人,經分配過後,「第一偏好」+從已當選者那兒分配得來的「第二偏好」大於族普基數,即可當選。依此類推。   2.採用地點:愛爾蘭 3.優點: (1)讓選民對候選人的偏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認人不認黨。 (2)減少政黨控制民意、控制選舉的弊病。 (3)使議會更能充份反映民意。 4.缺點: (1)選票的圈選方式和計票方式十分複雜,不容易理解。 (2)選區內同黨籍的候選人互為對手,黨內競爭不利團結。   五、選擇投票制 1.特徵: (1)在單一席位的選區,選民投票時在選票上依序註明對候選人的偏好。 (2)選票計算根據『第一偏好』的票數,絕對多數決。 (3)倘若第一偏好的票數,沒有一個候選人贏得超過半數,則除去得票數最低的候選人,並將該名候選人的選票的『第二偏好』分配給其他候選人,依此類推,直到有一位候選人的票數過半。 2.採用地點:澳大利亞 3.優點: (1)選民對候選人的偏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認人不認黨。 (2)議會更能充分反映民意。 (3)比較不會浪費選票。 4.缺點: (1)選舉的結果可能決定於支持度較低且可能是極端政黨的選民身上,而且獲勝的候選人只擁有第一偏好選民的低度支持,是最不符眾望的。   六、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party list system) 1.特徵: (1)選民投票時選黨不選人。 (2)選前,各政黨提出一份排有順序的候選名單。 (3)選後,計算各黨的得票數,按照一定公式來分配各黨應得的席次。各黨再從其候選名單中,依序將席次分給候選人。 (4)有些國家會設立得票門檻(如德國的5%)的規定來排除以極端主義為訴求的小黨當選的機會。 2.採用地點:多數的中、西歐民主國家,如荷蘭、比利時、義大利、丹麥、瑞士... 3.優點: (1)選票不會浪費。 (2)選票和席次成比例。 (3)對所有政黨都公平,小黨仍有當選機會,較具代表性。 4.缺點: (1)計票較費時費事。 (2)助長國家政黨林立,易造成政局不穩。 (3)減少選民和候選人接觸的機會,不合乎代議政治的原理。   七、混合制,或稱兩票制、單一選區兩票制: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與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之綜合。 (一)並立式,又稱日制的混合制。 1.特徵: (1)選民投兩票,第一票投選區內的候選人(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第二票投給政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 (2)國會總席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出之席次+『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席次。例如日本眾議院共480席,其中180席是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而產生,300席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而產生。 2.採用地點:日本現行的眾議院選舉,台灣現行的立委選舉。 (二)聯立式,又稱德制。 1.特徵: (1)選民投兩票,第一票投選區內的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政黨。 (2)席次分配:根據「Hare∕Niemeyer–計算法」。 ※ Hare∕Niemeyer–計算法: 公式一:各黨所分配到之國會總席次= 聯邦眾議院總席次(598席) ×(各黨第二票得總票數 ÷全國第二票總票數) 公式二:各黨在各邦所分配到的席次=各黨所得國會總席次 ×(各黨在各邦所得第二票得票數 ÷各黨在全國所得第二票總票數 ) 例如,假設A黨在某邦分配到的席次為15席,而A黨在該邦中的第一票選出10席,則另外在第二票中再補給A黨5席。 但如果A黨在某邦的第一票已選出17席,超出15席,則第二票不再給A黨席次。 注:德國常有「超額當選」的情況,法定上,國會總席次598席,但選舉結果的總席次可能超過598席。因此德制的混合制又稱超額當選、附加席位制、補償式兩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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