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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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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正當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Prinzip der Geeignetheit)。其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而具有適當性。申言之,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權利,可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同理,任何行政手段之採擇均須為合法手段,且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手段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Erforderlichkeit, der geringstmoegliche Eingriff, Prinzip der geringstmoeglichen Eingriffes)。其意指所採取之任何手段能達成目的,且無其他具有相同效力而不限制基本權之更佳手段時,始可謂其侵害最小,而具有必要性;申言之,於適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後,在達成立法或行政目的有各項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自亦可稱為必要性原則。   三、比例性原則(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engerem Sinne, Proportionalitaet)。其意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亦即必須符合一定比例關係始可。申言之,其立法或行政手段固可達成立法或行政目的,惟其法益權衡結果,仍不可給予人民過度之負擔,造成人民權利過量之損失,如以行政手段為例,即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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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最小侵害原則必要性原則手段比例原則目的相同效力適當性適當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