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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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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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   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   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   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   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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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鑑輔會多元評量晤談標準化評量特殊教育法直接觀察醫學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