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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戒與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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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   一、 懲戒與懲處之意義 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二、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懲戒與懲處雖是不同的制度,但因皆是對公務員所為之處分,亦皆有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概念上極易混淆,依學者見解,二者應有以下不同: (一)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二) 處分事由不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事項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處事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三) 處分種類不同 懲戒處分之種類有: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伍、職)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九種。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 申誡 減俸有其適用。 懲處之種類則有: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四種。政務官則均無適用。 (四) 處分程序不同 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之程序:懲處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兩種,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免職處份做成前,則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五) 得否功過相抵不同 懲戒處分:無所謂功過相抵。 懲處處分: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六) 救濟程序不同 懲戒處分:對公懲會之議決,有法定事由,得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 懲處處分:對於免職處分,得申請復審、再復審,若不服再復審者,則可提起行政訴訟。(依據釋字二四三號)而「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釋字四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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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