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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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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的「基本國策」,其性質多屬一種政治性的「國家目標規定(方針規定)」,為前言「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進一步具體化。但因這些目標大都仍屬抽象規定,必須透過進一步的政治程序來加以落實,因此無法視為一種具有法拘束力的規定。 2.  大多數基本國策的實現,都必須立法者進一步制定相關法律,才能加以實現。這時基本國策亦可作為立法正當化的理由。例如大法官於釋字第472 號解釋指出: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而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 3.  但是「基本國策」的內容如果可以加以具體化,則亦可視為一種具有規範作用的「憲法委託」,特別視此種基本國策與基本權的保障相結合時。此時基本國策可以作為解釋適用憲法的價值指引,國家權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有義務促使其內容實現。實際上,我國大法官亦曾援引基本國策作為裁判規範,例如釋字第 422 號解釋即援引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與憲法第153條保護農民的基本國策,作為認定繫爭行政規則違憲的理由。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License/90-j3/90-j3-test/L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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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基本國策憲法委託全民健康保險公醫制度國家權力立法正當化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行政規則衛生保健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