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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少年法院處理事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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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觸法行為: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1.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A 3.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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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少年事件兒童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