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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智能障礙與學習障礙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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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自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11條 多重障礙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本標準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標準。 第3條 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10條 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第12條 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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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學習障礙智能障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多重障礙自閉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