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路汽車運輸業分類
依現行「公路法」第34條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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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租賃業、
巿區汽車客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
汽車貨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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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車、
小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