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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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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行法 任意法 意義  法律規定之內容,不許依當事人之意思變新適用者,為強行法。因此,強行法不論當事人特意思如何應絕對適用。 乃係指法律規定內容,僅為補充或解釋當事人之意思,新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加以變新或拒絕適用者,為任意法。換以之,任意法特適用與否特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實例 強行法的規定多與社會、國家利益有關,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公法性質的法律,多數規定屬於強行法,但仍有例外,如民訴§24I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即屬特任意規定。 任意法的規定僅涉及私人利益,如民法、商事法等私法性質的法律,則多屬任意法之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民法§179 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即屬特強行規定。 類型 強行法又區分為: 任意法又區分為:     1.強制規定:係指法律命令當事人應為某種行為的規定,又稱為命令規定。 如民法第982 條規定:「結婚,應有公以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1.補充規定:當事人意思欠缺時,依法律之規定補充之。(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缺乏約定時,由法律預設適用準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如當事人另有約定,即排除其適用。如民法第429 條第1 項規定:「耕賃醫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行耕人負擔。」均屬補充規定。 2.禁止規定:係指法律禁止當事人為某種行為的規定。如民法第980 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2.解釋規定:當事人意思不明時,予以解釋之法規。如民法第817 條第2 項規定:「各公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均屬解釋規定。 區別實益 1.為無效之情形:  (1)行為無效但不受處罰之情形:如結婚不依民法第982 條規定。  (2)行為無效並應受處罰之情形:如違反民法第982 條規定。 如當事人別無異議,其意思表示或行為,仍屬有效。   2.行為得行行之情形(民§989)。   3.應受懲罰但行為仍然有效:如刑法第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 區別標準 1.原則以法律的適用是否原任私人自由決定為標準。 2.強行法與公法間、任意法與私法間無絕對必然關係。 3.應以各個條文為準。 4.原則上得就各個法條之文字加以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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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僅涉及私人利益變新適用者公法性質命令規定強制規定強行法無絕對必然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社會、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