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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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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乃指對於犯罪行為得獨立科處之刑罰,種類如下: (一)生命刑:即死刑,有關死刑之存廢問題,各界爭論已久,而生命刑為人類自古存在已久之刑罰制度,死刑之廢除係基於人性尊嚴之關懷,人道主義受重視而來。 (二)自由刑:即有期徒刑與拘役。國家剝奪犯罪人身體自由之刑。因具有彈性之優點,所以最能收矯正犯人反社會性之效果,近代刑事政策皆以自由刑為刑罰之重心。 (三)罰金。我國刑法所規定之罰金,可分為四種: 1.專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只能科處罰金者,如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2.選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可以科處罰金或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併科罰金:即該項犯罪,除科處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一項公務侵占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4.易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原本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轉換為科處罰金者。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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