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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申請長期居留之文件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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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24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長期居留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保證書。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尚餘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七、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依親居留滿四年,指自依親居留入境或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起,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   申請案有數額限制者,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於排至數額時繳附。   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在三個月以內者,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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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依親依親居留大陸地區居留第24條長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