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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高級中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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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 (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 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 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 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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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高級中學法綜合高級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