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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自治條例、自律規則、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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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條例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之。(地方制度法第25 條參照) (二)自律規則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 條第一項參照)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三)自治規則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之。(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參照)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一項參照)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地方制度法第27 條第二項參照)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1、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地方制度法第27 條第三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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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級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