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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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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7)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由權( 8.10.11 .12.13.14)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受益權(15)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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