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宣導資料~~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教育部於本(100)年6月16日召開「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計畫」說明會,五歲幼兒就讀免學費補助分為:「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等二項補助項目。 「免學費補助措施」:指不論家庭收入多寡,凡在同一所公立幼稚園(含國小附幼)及私立合作園之5足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幼兒就讀滿一個月以上者,均可享有免學費補助。 「弱勢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 一、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小附幼)者: (一)免學費補助措施」:本項補助以入學即可享有免收學費為原則,指凡在同一所公立幼稚園(含國小附幼)及私立合作園五足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就讀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弱勢加額補助」: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除免學費外,每年最高再加額補助12,000元整,分上下學期給予補助,除其他非屬補助內容之費用(如交通車費、家長會費、其他代收代辦費用如制服購置等),相當於免繳費用。 二、就讀私立合作園者: (一)「免學費補助」:本項補助以入學即免收學費為原則,倘園所有實際執行之困難,亦得採補助款發放後再轉撥之方式辦理。每位幼生每年獲教育部補助學費最高3萬元整(上、下學期最高各給予補助15000元)。 (二)「弱勢加額補助」: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除免學費外,每年最高再加額補助12,000元整,分上下學期給予補助,除其他非屬補助內容之費用(如交通車費、家長會費、其他代收代辦費用如制服購置等),相當於免繳費用。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者,每年最高再補助新臺幣3萬元,並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2.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30萬元至新臺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者,每年最高再補助新臺幣2萬元,並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3.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50萬元至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每年最高再補助新臺幣1萬元,並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100學年度起補助額度彙整表 補助對象 公立(1學年) 私立合作園(1學年) 免學費 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學雜費) 約3.4萬元(即免費) 免學費補助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學雜費) 合計每位幼兒補助額度 全國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30萬元以下 免學費 (1.4萬元) 約2萬元 免學費(3萬元) 3萬元 6萬元 逾30-50萬元以下 2萬元 5萬元 逾50-70萬元以下 1.2萬元 2.6萬元 1萬元 4萬元 註: 1. 一般地區之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加額二項補助,均設有排富規定,因此,無論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只要是家戶擁有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10萬元者,均排除於補助對象之外。 2. 以上所稱家戶所得,係以財政部財稅中心協助提供「最近」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100學年度第1學期(100年度)認定基準為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計算基準為符合補助幼兒與其一等親屬(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100學年度第2學期始採用完稅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審認之。 三、身分認定事項 (一)補助年齡認定方式: 本計畫所稱5足歲幼兒係指具本國籍且在當年9月2日至次年9月1日間滿5足歲之幼兒。 (二)家戶年所得之認定方式 1.低收入戶:身分認定依社會救助法辦理。 2.中低收入戶:身分認定依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3.本計畫之家戶年所得係以幼兒與其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最近一次「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檔」之年總所得為計算標準: 教育部依內政部戶政司提供之資料,轉請財政部財稅中心協助比對國稅局最近一次「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檔」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依據財稅資料於教育部之資訊平台註記所對應之補助額度。 幼兒就學時由家長填列補助申請表,園所依家長所填具之申請表於資訊平台比對符合補助之額度,因此家長初步無需提供證明文件;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問或系統無法比對之資料,再由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4.對於免繳所得稅之軍人及教職人員,將由勞保局、國防部及臺灣銀行公保部協助比對軍人及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人員資料並予以註記排除,倘確符各補助級距,另由家長自行檢附免稅者之全年薪資,及幼兒與父母親相關所得資料,採個案認審。 四、排除補助之對象 (一)非本國籍之幼兒。 (二)就讀之園所非為本計畫所認定之園所者。 (三)本計畫所稱經濟弱勢者,均排除家戶擁有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10萬元者。但有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後,不列入排除之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受理期限及申請方式: (一)免學費計畫100學年度申期限為:第一學期:100年8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二學期:101年2月1日起至4月15日止; 前述期間內就學滿一個月即可由就讀園所主動造冊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撥款再轉發。 1. 「免學費補助」家長申請方式: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入園時家長無需填寫申請表及其他申請程序。 (2)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本項補助以入園即入園即免收學費為原則,倘園所有實際執行之困難,亦得採補助款發放後再轉發之方式辦理;惟因就讀私立合作園所之5歲幼兒均為免學費補助對象,爰家長無須填寫申請表,但家長需在系統產生清冊上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認享有免學費補助。 2. 「弱勢加額補助」: (1)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補助額度,因此,家長須填妥園所所發給的申請表,於園所規定期限內繳回園所,再由園所協助至本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比對,並將比對後的申請確認單及清冊交給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補助額度及享有弱勢加額補助。 (2)家戶年所得等資料涉及家長個人隱私,因此,園所未經家長填列申請單及同意比對意願前,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申請本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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